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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社会发展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
2012年01月31日
社会发展项目审批程序:社会发展项目由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筹备组、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委。我委由办公室承接文件,社会发展股提出审批意见,分管领导会签,最后由委领导签发。

  社会发展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贴息)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都必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社会发展项目审批需报送材料:

可研报告报批应具备材料

  

1

项目申报文件

2

项目可研报告

3

项目评估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意见书

5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书

6

资金 ( 资本 ) 来源证明书

7

社会事业建筑类项目仅报 1、4、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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